案情再现
原告刘菊(化名)与被告吴正(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9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就共同财产事项约定,所有财产归吴正所有,吴正支付刘菊人民币60000元,同时就婚生女20年保险费每年6645元,约定由吴正支付。协议订立后,吴正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菊转账50000元。剩余10000元及保险费经刘菊多次催要,未果。吴正辩称,支付剩余10000元的前提是刘菊返还自己金饰品。另外,由于女儿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是刘菊,这钱应由刘菊自己支付。这份已经签署了的离婚协议,是否还有反悔的余地?
裁判结果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菊、吴正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现刘菊要求吴正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10000元人民币及婚生女保险费664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于2019年2月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据此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对离婚时财产权利的一种处分,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约定中剩余的10000元及保险费用,符合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敲黑板·民法典来喽
合同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稿源:
中共天津市宁河区委政法委
编辑:
范艺瀛